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(記者高蕾)民政部近日印發(fā)《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》,圍繞“誰認定、認定誰”等關鍵問題,從責任主體、資格條件、監(jiān)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(guī)定。

 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有別于低保家庭、特困人員等傳統(tǒng)的社會救助對象,其家庭成員一般擁有一定收入,但因在醫(yī)療、教育、殘疾康復等方面的剛性支出較大,導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實際困難。做好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認定工作,是健全完善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,減緩“懸崖效應”,形成梯度救助格局的重要舉措和必然要求。

  在責任主體方面,辦法明確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。認定權限下放至鄉(xiāng)鎮(zhèn)(街道)的,縣級民政部門加強指導、監(jiān)督。

  辦法還要求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需同時兼顧收入和支出情況。在收入方面,辦法規(guī)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首先是“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當?shù)鼐用袢司芍涫杖搿钡姆堑捅、低保邊緣家庭;在支出方面,辦法明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需符合“提出申請前十二個月家庭剛性支出總額占家庭總收入比例超出當?shù)匾?guī)定”這一條件。

 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不同于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,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發(fā)展能力,面臨的大多屬于階段性生活困難。為此,辦法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規(guī)定了有效期,明確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。有效期期滿后,需要繼續(xù)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,應當按照辦法重新申請。

編輯:吳海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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